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经2019年3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依照《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会员原则上不交纳会费。
第三条 单位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为:
1.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4.副主席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5.自愿多交不限。
第四条 新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并由我会颁发会员证书及标牌,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中华环保联合会会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八条 中华环保联合会每年向其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中华环保联合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规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条 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所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接受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华环保联合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华环保联合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会。
2019年3月26日